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2281号
原告: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图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悦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悦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17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测绘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按要求进场开展测绘工作。2020年6月30日,被告通过邮件形式向原告发出《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招标邀请书》,邀请原告就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进行报价。原告按要求于2020年7月3日向被告邮寄了报价文件。2020年8月10日,原告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开始向被告提交工作成果,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接收完毕。至此,原告已完成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的全部工作,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
2021年1月15日,为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解决测绘工程费一直未支付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就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南沙和悦恒[2020]第0003的《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就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提供测绘服务。2.服务合同含税测绘工程费总价款为17万元。3.测绘工程费分两期支付:原告提供初步数据并经被告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30%,即51000元;自原告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并提交成果且经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佘款,即119000元。原告应于被告付款前10个工作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5.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被告需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
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成果资料交接单》、《请款单》一并提交给被告,已完全履行服务合同义务。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2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任何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于2022年12月2日与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2000元。
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招标邀请书》及电子邮件信息截图;《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正式报价》及邮寄信息截图;原告与被告公司测量经理***微信聊天记录;《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及邮寄信息截图;发票;成果资料交接单;请款单;发票、成果资料交接单、请款单的邮寄信息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
被告和悦恒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慧图公司曾用名为广州慧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悦恒公司于2020年6月向慧图公司发出《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招标邀请书》,邀请慧图公司参加正式投标环节。慧图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做出《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正式报价》,含税价为17万元。
原告提交了其与微信号“buji-1991”(昵称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提交案涉航拍资料后双方进行沟通,2021年1月18日对方称南沙合同已经邮寄并告知开票信息;2021年1月21日,对方要求提供两份成果资料交接单以便走盖章流程。
原告提交的其与和悦恒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的《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显示,和悦恒公司为委托方,原告为承揽方,项目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里村,航测范围约1平方公里。工程总价款含税17万元,不含税160377.36元,税额6%。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所提及的总价款、合同总价、已付款、未付款、单价等均为含增值税金额。以上含增值税固定总费用已包含人工费、测量费、工作成果文件制作费、税金、利润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所包含的一切费用。乙方在确定以上费用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无论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上述固定总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测绘工程费分两期支付:1.乙方提供初步数据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照合同工程总价款的30%,即51000元,向乙方支付预付款;2.自乙方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并提交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119000元。如乙方未能开具合法有效发票,或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或合同约定,或乙方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30天内将发票送达甲方财务部门的,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直至乙方重新开具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此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未能提供等额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履约。
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共计170000元的发票。2021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发票、成果交接单以及请款单。
为证明支出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发票及支付凭证显示原告已支付了12000元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和悦恒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在案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南沙区东里村现状摸查航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见,原告已经先提交了相关合同成果给被告后再补充签订的合同,可见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7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律师费,原告已实际支出,且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12000元给原告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被告广州南沙和悦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