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

景县众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878号

原告:景县众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后秦旺村。统一社会信用要代码:91131127MA07KG743D。

法定代表人:靳学礼,总经理。

被告: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085751889728。

法定代表人:叶晓霞,总经理。

景县合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景县合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县众合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景县众合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宪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