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被执行人: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忠孝门85号。
本院(2018)鄂1202民初3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31717.90元(含案件受理费5976元、执行费10551.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