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赛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2号科研楼101三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赛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赛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9)鄂1202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长沙市赛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01085元(含案件受理费10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