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520号 原告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后,本案被告**经我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可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