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4140号
原告:***,女,汉族,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一:上海联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6号20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8213287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上海联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6号楼4单元1层102室01A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联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