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3民初4316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