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892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因哈工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中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并拒绝领取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燕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文玉
书 记 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