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893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工公司名下价值1843731.59元的财产。现中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3731.59元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燕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文玉
书 记 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