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3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煜焱,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
法定代表人范天武,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8)豫0191民初14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6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2、于2020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于2020年7月15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7月2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