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财保67号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办***6号2层2-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绥芬河市综保区壹合智联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办公楼632-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芬河市综保区壹合智联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绥芬河市综保区壹合智联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8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中译语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绥芬河市综保区壹合智联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8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