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8906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合欢北路1号院1号楼1至2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尔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霍尔茨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09453.5元;2.判令霍尔茨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的利息损失(以409453.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计付);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霍尔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带领劳务工人为霍尔茨公司的苏州太湖新城美容问题项目工程、天津全运村维修项目工程、北京建国门美容项目维修工程、咸阳观澜一号维修工程4处项目工程提供进行室内线条接缝、调色差、线条现场切角、拼接缝隙室内装修等工作,霍尔茨公司向***支付了小部分劳务费,截至***起诉时,剩余劳务费共计409453.5元尚未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的诉求。 霍尔茨公司辩称:霍尔茨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提出的四个项目,霍尔茨公司没有与***签订过劳务合同,霍尔茨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一、针对***提出的咸阳观澜一号维修项目,霍尔茨公司不认可***的主张,首先霍尔茨公司已经将木门安装分包给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霍尔茨公司不认可与***之间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并且霍尔茨公司已经在2020年7月13日转账支付***公司共计126245.12元;2020年8月17日转账支付***公司218934.53元;2020年11月23日转账支付***公司221355.78元;2021年1月30日转账支付125615.4元;2021年9月28日转账支付***公司35408.26元,以上共计727559.09元。此笔款项也是由***公司**确认的委外工程结算款审批表确认的金额,乙方现场负责人***也签名确认。所以此项目工程款霍尔茨公司已支付完成,按照合同霍尔茨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相关款项,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二、建国门项目的安装都是霍尔茨公司内部人员完成,无外包情况。从***提交的证据也能看出是内部任务单的安排,在报工单的人员名单上的员工也是由霍尔茨公司缴纳的社保,足以证明建国门项目是霍尔茨公司自己完成的。项目中涉及一小部分的外协,也是交由北京**悠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接人负责的,并且通过聊天记录中也看出对方认可霍尔茨公司把工钱都已经结清。***的主张霍尔茨公司不认可,缺乏依据;三、不认可***为苏州太湖新城美容项目提供劳务,首先该美容项目是由甲方承担的,霍尔茨公司向项目甲方提交的《木门美容维修说明》“维修美容工时费用由贵司承担”,也经过甲方确认签字,并且霍尔茨公司提供的《苏州大湖新城美容费用报工单》中也表明超长超大垭口美容是由霍尔茨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美容是生产承担、安装后甲方原因美容的费用都是由甲方承担、按照表中所提到的磕碰的美容问题是项目经理承担并且不支付,所以针对***主张的其与霍尔茨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对其主张费用不予认可;四、天津全运村项目,霍尔茨公司已经同**公司签订了木门安装合同,霍尔茨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包括人员安装的劳务费,霍尔茨公司也有付款的转账记录,付款申请也有**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转账记录我方也已经支付完成,无需承担***的劳务费用。综上所述,霍尔茨公司和***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对于***的劳务费不应当由霍尔茨公司承担,霍尔茨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咸阳观澜项目、天津全运村项目承包安装木门的费用,建国门项目有内部员工完成、苏州太湖项目由甲方承担费用,并且该费用已经包括了工人的劳务费用,***主***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主张共为霍尔茨公司的四个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分别是苏州太湖新城项目、天津全运村项目、建国门项目和咸阳观澜一号项目。就四个项目分别提交如下证据: (一)苏州太湖新城项目。***提交《苏州太湖新城美容费用报工单》,载明:美容问题包括线条、门扇、门框阳角处大量透底;线条插尺连接处开裂、油漆塌陷;线条、门框、门扇油漆大量起皮;收口线条全部未打连接孔;因垭口超长超大,需现场拼接,拼接缝隙美容;现场安装与安装后磕碰。超长超大垭口美容2人15天30个工共计12000元,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美容2人共35个工共计14000元,生产承担;安装后甲方原因美容2人5天10个工共计4000元,甲方承担,有签证单需做到结算内;安装过程中磕碰,锯错美容2人共5个工共计2000元,项目经理承担,此费用不支付,苏州太湖新城共计现场美容人工费与税费总计32000元。***在经办人处签字,***在部门领导审批处签字,**在主管领导审批处签字。 霍尔茨公司就苏州太湖新城项目提交木门维修说明及维修报工单,主张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无权主张。 (二)天津全运村项目。***提交《天津全运村维修报工单》,载明:工作内容按楼逐层维修、甲方房修查出问题按规定期限维修完成达到销项率、现场集中交房快速维修、交房后期维修销项、与零散交房维修。日工合计416个,单价450元,合计187200元。维修人员往返车费1493.5元,被褥费1120元,7月9日至9月8日住房费用2800元,9月19日至11月13日住房费2800元,11月14日至1月6日住房费1400元,以上合计196813.5元,***在北京霍尔茨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签字。 霍尔茨公司就天津全运村项目提交其与**公司签订的《霍尔茨木门安装合同》《安装进度申请》及转账凭证,证明天津全运村项目的美容维修工作并非由***完成。对此,***表示,霍尔茨公司提交的《霍尔茨木门安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是木门、垭口、门及配套锁具的安装,与***提供的维修、门套补漆、门内密封条修补等是两种不同的工作。 (三)建国门项目。***提交《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国门美容报工表》,载明:工作内容会议室线条接缝、色差、线条现场切角。合计日工76,单价450元,合计34200元,**在项目经理处签字。 霍尔茨公司就建国门项目提交员工社保缴纳记录、《霍尔茨木门安装任务单》《建国门13号院报工单》、对***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建国门项目由其内部员工进行了木门维修美容。对此,***表示,其在该项目中负责会议室线条接缝、调色差、线条现场切角等工作,与霍尔茨公司员工所做工作不同。 (四)咸阳观澜一号项目。***向本院提交《咸阳观澜一号维修报工单》,载明:工作内容木门维修销项。合计日时506,单价450元,合计227700元;往返车费5250元;做核酸费,5人,每人178元,共计890元;住宿费8个月每月500元,共计4000元;被褥费,5人,每人120元,共计600元;以上合计238440元,该报工单无人签字。此外,***提供手写的咸阳观澜一号工地记工明细单7张,分别有***及***签字,经核算,记工明细单上记载从5月至12月26日工时共506个。其中5月至9月26日共252.5个工。9月27日至10月13日,每天2-6人,共69.5个工。10月15日至11月4日,每天4人,共18天,记72个工、72天住宿。11月4日至12月6日,每天1-3人,记83.5个工、84天住宿。12月7日至12月16日,每天1-2人,记18个工、18天住宿。12月17日至12月26日,每天0.5-1人,记10.5个工,11天住宿。 ***提交6张工人火车票,其中从北京西到咸阳秦都单次525元,从北京西到西安北单次515.5元,从西安到咸阳单次7元。核酸检测每人每次178元。被褥一套85元至90元。 霍尔茨公司就咸阳观澜一号项目提交其与***公司签订的《霍尔茨木门安装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西安观澜项目壹号项目室内木门、防火门及垭口安装进度款申请单》《结算款审批表》《工程验收单》《***彩-溪悦城项目美容维修问题清单》,证明案涉咸阳观澜一号项目的美容维修已经由***公司完成而非由***完成。对此,***认为,霍尔茨公司提交的《霍尔茨木门安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是木门安装,与***提供的维修、门套补漆、门内密封条修补等是两种不同的工作。 关于***、**、***、***及***的身份,霍尔茨公司认可是其员工。根据霍尔茨公司提交的《安装进度申请》《建国门13号院报工单》等,***曾在项目经理处签字、***在部门经理处签字,**在项目经理处签字,***在项目经理处签字。本院当庭与***电话联系,***表示其当时负责苏州太湖新城项目与天津全运村项目,***的报工单经其签字后,将结算上报其领导***处,已经通过审核。部分款项是霍尔茨公司打给***,再由***打给***的,其中已经支付9.2万元,苏州太湖项目支付了2.2万元,天津全运村项目支付了7万元。本院当庭与***电话联系,***表示其受***指派在咸阳观澜一号项目上临时负责过两个月,时间从2020年10月15日左右至当年12月中旬,期间的工时计算单是其签字确认的,当时***已经在该项目上做了很久的美容维修。本院当庭与***电话联系,***表示其曾是咸阳观澜一号项目经理,后领导安排***负责该项目,其做项目经理时签过相关工时单,但是不清楚单价,***在咸阳观澜一号项目上做美容相关工作。 2020年1月17日,***向***转账9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支付苏州太湖新城项目,7万元用于支付天津全运村项目。 2020年12月23日,***委托北京立志装饰有限公司向霍尔茨公司开具2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等及双方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经查,***受霍尔茨公司委托,组织工人对苏州太湖新城项目、天津全运村项目、建国门项目、咸阳观澜一号项目进行木门的美容维修等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其中,苏州太湖新城项目、天津全运村项目有霍尔茨公司现场负责员工***签字的报工单,建国门项目有霍尔茨公司现场负责员工**签字的报工单,咸阳观澜一号项目有霍尔茨公司现场负责员工***、***签字的记工明细,分别就应付***的劳务费进行了确认,霍尔茨公司理应支付。虽然霍尔茨公司辩称,天津全运村项目和咸阳观澜一号项目已经委托给案外公司,建国门项目是霍尔茨公司自己完成的工作,但霍尔茨公司所述上述工作系木门安装工作与***所做木门美容维修工作显然是不同的工作内容,故对于霍尔茨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霍尔茨公司辩称,苏州太湖新城项目应由该项目的甲方承担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霍尔茨公司辩称***、**、***、***仅为普通员工,不具有对报工单签字的权限,经审理查明,根据霍尔茨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对***、***、***的询问可确定,***为霍尔茨公司在咸阳观澜一号项目的驻工地代表,***为霍尔茨公司在天津全运村项目、苏州太湖新城项目的驻工地代表,**为霍尔茨公司在建国门项目的项目经理,并非普通员工,故对于霍尔茨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霍尔茨公司应付的剩余劳务费,其中咸阳观澜一号项目报工单上虽然没有霍尔茨公司相关人员签字,但根据***、***签字的记工明细单可确定日工共计506个,参照其他项目日工单价,用工费用合计227700元,交通费、核酸费、被褥费、住宿费按照双方交易习惯,结合记工明细单记载了住宿事项,应由霍尔茨公司支付给***,本院根据***提交车票、核酸检验报告单、收据等证据,结合记工明细酌定交通费4195元,核酸费890元,被褥费425元,住宿费1800元,以上合计235010元。综上,苏州太湖新城项目应付1万元,天津全运村项目应付126813.5元,建国门项目应付34200元,咸阳观澜一号项目应付235010元,共计406023.5元。关于利息损失,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酌定自立案之日起算,即自2022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对于***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6023.5元及利息损失(以应付劳务费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9元,由原告***负担25.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