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26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合欢北路1号院1号楼1至2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3031197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2187368B。 法定代表人:朱**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经查,以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本院以(2022)粤0605执3852号案件作为主案一并处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0号】的不动产正由该案处置中,该财产的处置价值可足额覆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的执行标的金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可在该案处置得款中受偿。本案暂无需另行处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5执22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