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9617号
原告:北京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楼XX至2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XXXX
被告:咸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