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5006号
原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合欢北路1号院1号楼1至2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9年4月21日出生。
原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尼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