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2970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6。
法定代表人:梁裕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伟,张旗,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至2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9795。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翁嘉亮,均为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3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素娴
书 记 员 冯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