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汇建筑工程设计(广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7956号之二 原告:***,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弯工业区(***美居产业园)D1幢3楼3、4、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648510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观生,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老富头富吉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8411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金,女,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光咚咚中山市, 被告:***,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公民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好、***、**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以被告**好、***赔偿给其受损害的围墙、地面重建及修复费用110000元;赔偿给其租金损失及鉴定费、诉讼费60000元,以上款项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