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7956号之二
原告:***,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弯工业区(***美居产业园)D1幢3楼3、4、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648510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观生,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老富头富吉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8411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金,女,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光咚咚中山市,
被告:***,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公民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好、***、**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以被告**好、***赔偿给其受损害的围墙、地面重建及修复费用110000元;赔偿给其租金损失及鉴定费、诉讼费60000元,以上款项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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