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民政局房屋建设公司、广州市天河军用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81365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113号九楼自编901房,组织机构代码45535249-1。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天河军用供应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东路1862号,组织机构代码45535258-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建设公司、广州市天河军用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