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潮阁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司徒志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官益,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潮阁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潮阁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7号,属于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审判员 梁燕梅
审判员 钟 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