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天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佳天下某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1518号 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天下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天下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