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1518号
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天下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天下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