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局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其他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济铁中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济南铁路局。 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 被告: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铁路局与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为侵占铁路用地的侵权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不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二、该案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不涉及赔偿数额,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为铁路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交)函(1991)68号《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函》之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2项“因侵占铁路用地……引起的纠纷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地方单位时,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一审”之规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