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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济铁中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济南铁路局。住所地:济南市站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济南铁路局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住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朝阳路14号院6号楼4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济南铁路局土地管理局泰安土地办主任,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山花园1号楼3单元602室。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2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鲁中西大街21号院3号楼2单元101室。 被告: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区汇河大道以南、莱城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莱芜市莱城区福莱佳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局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局以与被告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莱芜鲁能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铁路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济南铁路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