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18号 原告: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