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76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 。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员  赵耀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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