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元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第1幢1单元5层10511号。
法定代表人董开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元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10号1幢118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生,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元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3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元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陕西元合置业有限公司已不在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10号1幢11803室办公,现办公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136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36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李华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彩乐
打印:相丽华校对:冯彩乐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