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8364号
原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开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富县滚石潮汇歌厅
负责人:贺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县滚石潮汇歌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