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834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向被告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售水泥、沙子等建材,双方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不在新城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4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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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胡 九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适
书 记 员 张 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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