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726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呼伦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3)内0726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交通运输局应向被执行人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中给付申请执行人***4774536.99元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八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交通运输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新*****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农业银行05-1××××68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74536.9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4774536.99元,其中给付本案委托执行代理人**30000元,交纳执行费50145元,解除对被执行人新*****交通运输局采取的保全冻结措施。本案申请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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