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655168-6,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
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7427-8,,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董事长。
被告:***,女,1963年11月16日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杭州凯迪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76649-5,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兴泉,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凯迪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耿振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成辉
书 记 员 谢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