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5115号

起诉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起诉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杭州凯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杭州凯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关于结算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按照起诉人与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间应结算的货款数额开具以该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2968783.19元的银行汇票,并及时交付起诉人;2、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债权实现费用由杭州凯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关于结算的协议书》虽约定:“本协议履行若产生争议的,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的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均不在上城区辖区,应视为本院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该管辖约定无效。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