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286号
申请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3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047,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申请人:杭州凯迪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兴泉,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凯迪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凯迪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凯迪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耿振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成辉
书 记 员 谢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