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798号
申请人:江苏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683610330,住所地无锡市春申路55-1706、17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燃气轮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358690236,住所地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燃气轮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燃气轮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燃气轮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