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95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新德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6年2月2日,该公司做出新德旺造(鉴)字第20250097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亦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德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6年1月30日,该公司出具《关于因工期延误给申请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鉴定退案说明》。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69,743.51元,剩余69,718.51元退还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1,480元,剩余41,455元退还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连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