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04民初1373号
原告青海义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青海晨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义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晨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义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尚需证据收集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义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义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晨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75元,减半收取987.50元由原告青海义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