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4332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7元,实际应收取17853.5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