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681执保22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贵溪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北兴九路以西、北兴八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溪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溪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名下的银行存款计2041876.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溪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名下的银行存款计2041876.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