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宝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24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宝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宝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6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宝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18802.44元及利息、执行费14718元、诉讼费129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5年2月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2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恒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24执1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