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1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大厦23层,组织机构代码169952381。
法定代表人:
姬玉平。
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2幢6层609B,组织机构代码717819021。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埃德加•哈克特(ROBERT
EDGAR HOCKERT)。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6828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9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刘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