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2642号
原告:四川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1204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TKXP64。
法定代表人:张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玉,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22246。
被告: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3810。
法定代表人:姬玉平。
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号中国工商银行(明湖路分理处)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9729F。
法定代表人:王开兴。
本院在审理四川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以欲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朝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红艺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