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恢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3810。

法定代表人:徐培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号(六盘水市环保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9729F。

法定代表人:王开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月婷,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68800.21元,执行费55244.00元,本院首次执行时于2020年3月6日以(2019)黔0201执17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5142458.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履行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分两次缴纳执行费共计5524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并依约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经审查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恢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