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与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81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10。
法定代理人:徐培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
XXXXXXXXXXXXX0671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106471G。
法定代理人:王世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9020。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环XX路XX号XX号楼XX大厦XX室。
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与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陕05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79965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12.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龙门汇成投资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除一辆黑色奥迪A6车辆,已折旧完毕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2019年2月15日、9月3日、11月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法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号。
334、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5、于2019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2019年11月19日到被执行人在韩城的项目部进行调查,发现该项目部已人去楼空,大门上锁。
6、2019年11月1519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申报有一辆奥迪A6车辆折旧完毕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816165.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旺纯
审  判  员        薛妙香
审  判  员        李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