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执1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科技中心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3810。

法定代表人:徐培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9729F。

法定代表人:王开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568,800.21元,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55,2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股权证券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有银行存款456342元,有车牌号为贵B×××××、贵B×××××、贵B×××××、贵B×××××机动车,有股权登记,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上述财产线索中,本院已通过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查封上述机动车产权,已查封上述股权,上述机动车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0年3月6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及处置结果,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机动车及股权,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案执行到位456,342元,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黔02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审判员  饶 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余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