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260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撤诉经过
原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