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260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撤诉经过 原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