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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021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洁,四川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0年3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四川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和谐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7YYT07L。
法定代表人:伍永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秦彦林(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城府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2169H。
法定代表人:方远兵。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