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

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方远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
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14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014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冉 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