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方远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县街分理处6228450528001074679账户内的存款456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 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