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3民初12728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某。
第三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公司、第三人姚某、陈某不当得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