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24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琢研艺梦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3号1号楼3层中段办公301。
法定代表人:唐群英。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1号楼6层10室。
法定代表人:马洪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琢研艺梦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琢研艺梦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琢研艺梦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琢研艺梦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戴雅竞
书 记 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