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4196号
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创信公司)诉被告北京快乐童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童年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创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快乐童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本案中,对于APP制作期间的起算点,合同第三条规定以时代创信公司收到主界面方案认可通知为起算点,合同第七条规定以时代创信公司收到预付款当日起算,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实际上是按照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计算起算时间的,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时代创信公司收到主界面方案认可通知时间与收到预付款时间存在前后差异,2015年9月14日时代创信公司第一次向快乐童年公司提交了快乐童年APP制作文件,快乐童年公司接收且并未对提交的时间是否逾期提出异议,之后原被告一直在就涉案软件存在的问题、购买服务器、苹果端上线等问题沟通,直至2016年1月26日双方仍在就涉案APP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依据本案的现有证据,被告并未对原告逾期提交涉案APP提出明确的异议,后原告无法联络到被告公司。基于以上情况并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提交了APP制作的文件,并测试上线,但是在测试上线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故其履行合同存在瑕疵,考虑到被告后拒绝联络及验收的情节,本院认为应当结合原告为履行合同已付出的劳动成果并考虑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各自的过错,酌情确定被告应当部分支付原告合同尾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考虑到原告之履行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律师费的合理支出,本院综合考虑该笔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部分支持。
快乐童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快乐童年公司(甲方)与时代创信公司(乙方)签订《移动应用制作商务合同书》,其中约定:甲乙双方就APP制作达成一致协议,服务器为阿里云,环境选择为AppleIOS、Android;甲方按所选定的服务项目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APP制作预付金50000元,乙方在合同所要求的时期内完成甲方的软件开发工作并经由甲方审核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APP制作的剩余款项100000元,APP交付甲方使用,维护期开始;乙方按甲方所选的服务项目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在制作完APP程序开发工作后通知甲方,然后由甲方确定是否满意,如不满意乙方可以根据《APP需求确认表》和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再次设计或修改;如甲方满意此项界面设计须向乙方作出答复,并在“APP界面确认单”上签字或发正式邮件进行确认;确认后的APP方案不能随意更改;合同规定制作期限为工作日,起计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主界面方案认可通知”后才开始计算,如甲方资料未能及时提供,所导致超期,责任由甲方负责;APP验收标准为界面无文字拼写或图片错误,APP文件和程序正常运行,甲乙双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在“APP制作验收确认单”上签字或正面回复邮件的形式签收,APP开发验收确认单由乙方通过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回复给甲方确认,若甲方在收到乙方APP交付工作信息三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回复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余款支付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即甲方在“APP制作验收确认单”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年的APP免费维护;合同有效期为一年;APP制作完成时间: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项当日算起32个工作日完成甲方APP的程序设计及数据库对接工作后并通知甲方审核,从甲方审核完毕当日算起3个工作日,乙方应完成甲方APP制作的全部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
2015年7月31日,时代创信公司黄哲向快乐童年公司李振福发送邮件:“您好,附件为快乐童年APPUI设计,请您查收,如果满意请对此邮件进行确认回复,我司方可进行下一步制作。如您满意此项网页设计须向我司作出答复,并在“网站页面确认单”上签字或发正式邮件进行确认。确认后的网站方案设计图不能随意更改。请您仔细确认后在回复。”之后经过一系列沟通,2015年8月4日,快乐童年公司李振福向时代创信公司黄哲发送邮件:“可以,继续往下进行。”
庭审中,时代创信公司认可之前与其对接的是快乐童年公司的李振福,之后换成快乐童年公司的杨静,其QQ昵称为楚冰。2015年9月14日,时代创信公司黄哲向快乐童年公司楚冰发送了“Childhood_Happy.apk”离线文件;2015年9月18日,黄哲向楚冰发送了“Childhood_Happy(2).apk”离线文件;2015年9月23日,黄哲向楚冰发送了“Childhood_Happy(5).apk”离线文件,楚冰回复“页面文字没改吗”、“教师权限中的班级之星不能发布任何消息”、“班级圈子:只发一张照片,但是上传时会是两张”;2015年9月24日,楚冰回复“页面什么时候修改”、“发帖子,如果连续点两次,就会发出两个帖子”、“家长端:看不到食谱”、“教师端:班级之星,教师发完贴看不到发帖结果”;2015年9月25日,黄哲回复“刚才老板发话说,咱们的安卓版本上线后,咱们总款项需要您这边付过一半来,我们这边一直在亏着做啊”,楚冰回复“商店里还是搜不到,你们下午发给我们这边,就可以大范围试用了,到时候好给你们结款啊”;2015年9月30日及2015年10月7日黄哲均向被告发送了购买阿里云的费用;2015年10月8日,楚冰问“可以正常使用了吗?苹果端可以了吗”;黄哲回复“苹果端还没有审核下来”、“先给钱,不给钱不能给源代码,不能发布到服务器上”,楚冰回复“李老师的意思是:两个版本测试完全没问题了,结清尾款”;2015年10月29日黄哲向楚冰发送快乐童年APP在苹果端的界面截图;2015年11月11日,快乐童年公司问“苹果端怎么样了”,黄哲发送了苹果端界面及链接;2015年11月18日楚冰问“什么时候把APP正式交接给我们”;2016年1月26日快乐童年公司问“在吗?燕郊园园长不能发食谱和心感动了”;2016年1月29日,黄哲问“怎么样了,年前能定下来吗”,快乐童年公司回复“不能,定不下来,说年后来了再讨论”。
2016年6月3日,时代创信公司向快乐童年公司寄送了律师函,内容为:一、函至之日起三日内立即支付时代创信公司移动商务APP制作费用人民币拾万元;二、函至之日起三日内与时代创信公司或本所商谈违约赔偿事宜。时代创信公司提交的快递单网页查询件显示快乐童年公司于2016年6月4日签收。
庭审中,时代创信公司通过APPLESTORE打开了“快乐童年”APP,显示仍能够正常使用,其提交了涉案APP的苹果端截图,该截图显示最新动态为2016年1月15日对部分界面进行了优化,修复了部分bug;其提交的涉案APP的Andriod端截图显示47次下载,版本信息显示更新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
时代创信公司认可于2015年7月12日收到快乐童年公司5万元;另提交了律师费发票12000元及相应的代理合同。
上述事实,有时代创信公司提交的涉案协议书、邮件、QQ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律师函、快递单查询打印件、快递单、代理合同、发票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快乐童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0000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快乐童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1元,由被告北京快乐童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北京快乐童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连勇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书 记 员 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