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文观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40600号
原告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创信公司)与被告北京***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创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建、被告***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唐公司与时代创信公司所签《网站建设、App开发、微信小程序开发合同书》及其项目修改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时代创信公司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唐公司应向时代创信公司支付项目尾款108740元。关于滞纳金,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时代创信公司作为乙方与***唐公司作为甲方签署了《网站建设、App开发、微信小程序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价款为695800元。项目费用分3次支付: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款(项目总额的40%)人民币278320元;乙方完成甲方网站、app、微信小程序页面设计工作,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项目总额的30%)人民币208740元;乙方完成甲方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程序开发等工作,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款(项目总额的30%)人民币208740元。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交的阶段性成果,如网站、app、微信小程序设计图、静态页等,提出修改意见,若甲方所提修改意见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甲方将与乙方共同确定修改意见、所需时间及费用,双方达成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后方可更改。甲方应该全面、深度考虑本项目定位、细节等,认真审核乙方所提交阶段成果,做到汇总后一次性将要求、修改意见完整清晰准确及时传递给乙方,以充分保证项目效率和质量;避免分散提交项目要求、意见,以致影响项目质量或进度。每个阶段成果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以邮件(或书面)形式签收确认。若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没有签收确认,则视同甲方已经对乙方所提交成果认定为合格。2018年12月24日,时代创信公司以邮件形式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给***唐公司。2019年4月18日,甲乙双方签订项目修改补充协议。约定尾款金额为208950元。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尾款的一部分合计人民币100000元;乙方完成约定的修改内容工作后,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剩余尾款108950元。甲乙双方约定的项目最后交付期限,即从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付,双方都有义务保证项目按时交付。项目修改补充协议后有附件,载明了项目修改内容。2019年4月29日,时代创信公司出具《尾款声明》:经双方确认,项目尾款208950元更改为208740元。时代创信公司主张项目修改补充协议附件中的第2、3、4、5项内容已经修改完毕,第1、6项内容没有修改是因为***唐公司不予配合,***唐公司尚欠付网站项目尾款108740元。***唐公司认为时代创信公司未完成修改内容,付款条件不成就。
一、北京***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项目尾款108740元;二、驳回北京时代创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北京***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畅书记员霍然